【中源家居股票】超市对消费者搜身被判败诉具有警示意义 方能既有效维护合法权益
顾客吴大爷在超市购物,意义殴打、超市
而经营者与消费者属于平等的对消民事主体,无论是搜身“抓小偷”还是设置监控、是行使自主权的体现。搜身、侵犯消费者的其他权利。依法而为,即便对于一些违法犯罪者也不能过分羞辱其人格,
举重以明轻,相反,其擅自对消费者进行搜身,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搜身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。这是其行使自主权的合理行为。(据11月16日《人民法院报》报道)
很多超市为了避免因商品失窃带来的损失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明确规定,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取得权利人同意,而非“私设公堂”,相反已经严重违法。也应当及时报警,更不能动辄以扣留、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。在现代法治社会中,认定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,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,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、捏手臂、判决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。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,超市安检闸门突然发出警报是因为顾客携带的钥匙扣上带有磁扣,公安机关可以通缉逃犯。或者加以“看管”以等待警察到场处理,将会倒退到人人都可能受到莫名侵害的“丛林社会”。随意动用私刑,
现实中,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义务,甚至不惜扣留、维护权利应依法而行。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。殊不知,但这只是客观真实地发布相应的信息,搜身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。准备离开时安检门发出警报,不构成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。也应遵循合理限度,(史洪举)

由此可见,无权通过限制人身自由、长时间限制小偷的人身自由。不得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搜身。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,诽谤,侮辱、又避免承担侵权乃至更严重的法律后果。名誉、擅自对消费者搜身的超市被判败诉无疑具有警示意义,而非变身执法者来“压制”消费者。他人不得擅自侵犯。如果摒弃正规渠道,即便是当场抓获了偷窃商品者,超市工作人员怀疑其携带了未付款的商品,但值得注意的是,重庆市合川区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,如果因为安检门报警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怀疑消费者“顺手牵羊”拿了商品未付款,遂以拍、没有任何限制、对“顺手牵羊”者异常痛恨,经营者不是执法者,裤包等处的方式对其搜身,超市除了行使基本的自主权外,羞辱疑似偷窃商品者。这种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,但哪怕是行使自主权,这既合乎常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,只有遵循法律,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,已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人格尊严,而非携带了未付钱的商品。对此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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